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政府信息,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局编制了《黄冈市科技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机关依据相关职责和法规行使行政职能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之外,凡与科技、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hg.gov.cn/)或本局门户网站(/)以及依法指定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市科技局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hg.gov.cn/)或本机关网站(/)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本机关主要办公场所进行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主要办公场所公开两种形式。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概况信息、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政策法规、公共服务、通知公告等信息长期留存外,其他信息网上留存的期限不超过3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主要办公场所查阅。
属于本机关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将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 市科技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黄冈市黄州区中环路15号黄冈留创园12楼
联系电话: 0713-8353491 手机:13971713778
传真号码: 0713-8353491
电子邮件:1789137495@qq.com
邮政编码:438000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程序
1、 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填写《黄冈市科技局信息公开申请表》(样表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本机关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下载电子版。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2)邮寄申请。申请人登陆本机关网站“信息公开”专栏中的市科技局信息公开指南栏目,下载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好表格,申请填写《申请表》后,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至市科技局办公室。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到黄冈市科技局办公室当场填写《申请表》,直接提交申请。
(4)传真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传真提出申请(传真号:0713-8353491),工作人员将通过申请表中刘霞的电话或电子邮箱予以确认。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的,需出具单位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处理
(1)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按规定程序对申请进行审查,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可延长15个工作日。
(3)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4)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5)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6)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技术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技术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4、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监督电话:0713-8353491;
地址:黄冈市黄州区中环路15号黄冈留创园12楼办公室;
邮编:438000;
接待投诉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